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对于已遭注销登记的分公司之债权人而言,倘若存在有权义务承受方(即名下的总公司),则该债权人可直接诉诸该总公司;若无权义务承受方或者该等权责承受方示意无意参与诉讼程序,则应当宣布诉讼程序终结。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确实如此,应当以从公司获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作为诉讼主体来主张权利。当公司在完成注销之后,若未能进行完整的清算或破产程序,则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亦或是出资人均可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然而,倘若公司已经经历过清算或破产的过程,公司的所有债务将会被视为得到妥善处置,不再存在任何未解决的债务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仍有未了结的债务,那么就应该以从公司获取到清算资产的股东作为诉讼主体来主张权益。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