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新增设了录像遗嘱这一法定遗嘱形式,同时对公证遗嘱的地位及效力进行了调整与弱化。
近日恰逢对此产生疑问者不断涌现,其中一个频繁出现的问题便是:
录像遗嘱相较于公证遗嘱,是否具有更为强烈的法律效力?然而,我们需要明确地回答,二者在法律层面上,其效力无分高低,只有先后顺序的区别。
根据现行法规,若存在多份遗嘱且相互冲突时,应以时间靠后的那份遗嘱作为判断依据。
因此,无论是录像遗嘱还是公证遗嘱,都应予以同等看待,无须区分孰强孰弱。
此一事实,还望广大群众朋友们知晓理解,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录像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以下是录像遗嘱求助生效所必需的相关条件:
首先,需明确的是行为人必须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接着便是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其次不可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更不能与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相抵触;
最后,以录音或者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其合法生效需要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证明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录像遗嘱这一法定形式,同时对公证遗嘱的效力进行了适当调整。在法律层面上,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二者存在冲突时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最终的执行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录像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它们之间并没有优劣之分,关键在于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整个法制环境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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