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后,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此规定将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扩展到了刑事拘留阶段,也就是说,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刑事拘留状态时,若人民检察院认定其已无需继续承受羁押之苦,那么就有权利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有责任对上述建议进行执行的相关部门则应在收到建议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处理情况。因此,刑事拘留之后是否需要批准逮捕,最终取决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结论。若经审查认为无须继续羁押,便可据此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整个审查与处理过程通常需在十日内完成,且相关部门还需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负有义务对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慎地审查。在经过充分评估之后,若检察院认定该名被羁押者已经不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可以提交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拘禁性强制措施的实质性建议。而负责执行的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受到这些建议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检察院汇报其处理情况及结果。此项程序设计的初衷在于确保羁押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必要性,同时也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与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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