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若某起刑事案件具备下列任一情形,则将不再进行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之前已经进行了追究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者宣布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甚至宣告无罪:(一)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且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无法认定为犯罪的;(二)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过国家特赦令而免除了刑罚的;(四)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有人提起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在猥亵罪案件中,若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如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且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无法认定为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等情况,均可依据此法律条款,对该案件进行撤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猥亵罪会被如何认定
在我国刑法制度架构内,猥亵罪被明确定义为一种特定的涉他类性侵或侮辱行为。构成该犯罪需满足三项基本条件,即明确的受侵害当事人、行为实施者的主观故意组成部分,以及行为本身与色情秽艳相关的猥亵属性。具体而言,猥亵行为涵盖但不仅限于身体上的接触,如抚摸,也包括强制他人进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甚至是在公共场合进行淫秽表演等。若此类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精神层面的创伤,或者对社会道德风气产生了严重破坏,那么便有可能构成猥亵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所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若存在下列任一种具体状况,司法机关便无需进行追究:1. 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构罪标准;2. 相关案件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的追诉期限;3. 获取特定豁免或者赦免,从而得以避免刑罚处罚;4. 涉及自诉性质的犯罪,无人提起公诉或者已被撤回起诉;5.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离世;6.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免除责任的特殊情况。因此,在处理猥亵案件时,如果遇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均可以依法撤销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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