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案情,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经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以物抵债的收条怎么写
1.以物抵债,乃是商业银行在面临无法通过货币资金方式收回收回贷款的困境之时,为了减轻自身所承受的信贷资产风险,从而选择通过回收借款方相应实物资产的途径来补偿债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2.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常见的以物抵债协议主要分为两类:在债务法定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与借款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以及当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之后才通过协商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这两种存在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关于此问题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当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协议,然而在尚未完成物权转移手续之前,如果债务人对该协议产生异议并拒绝履行,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执行该抵债协议或者是明确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属。在此种情况下,承办法院应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求。但是,如果债权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原有的债权债务合同,那么法院仍将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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