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要求离婚,三金要退还吗
如果三金是属于彩礼的,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则离婚三金需要退还,如果结婚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则离婚时三金不需要退还。如果三金不属于彩礼,是自愿赠与对方,且没有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则离婚时不需要退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女方要求离婚要男方付青春损失费吗
从法律层面来看,精神补偿并非包括青春损失补偿。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该项内容进行明确规范,同时精神损失也不被视为法定范围内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赔偿;因此,针对青春损失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并不成立。婚姻乃是男女双方基于各自真实意愿的选择,如果确实出现了所谓的青春损失,那么这对于双方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更为重要的是,青春本身并非一项权利,它会随着时光的流逝而消解,即便没有进入婚姻殿堂,青春依然会离我们远去,它无法永远停滞于某个时刻。只有当夫妇中的一方触犯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之一,另一方作为无过失方,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婚姻仪式中的"三金"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彩礼的问题,其具体处理流程取决于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选择离婚的情况。若双方在完成结婚登记后决定离婚,那么"三金"应当予以返还;反之,若双方在婚后已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那么在离婚时便无需返还这部分财物。此外,倘若"三金"并不属于彩礼范畴,而是基于自愿赠予的行为,并且赠予过程中并未明确表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那么在离婚时也无需对此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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