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判定离婚案件之后,并不需要再次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这主要是由于法院所产生的离婚判决书以及民政厅所颁发的离婚证书都是具有同等法律效用的,因此,当事人无需特意地兑换离婚证书。
事实上,离婚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
第一种为协议离婚,即指在夫妻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达成共识之后,前往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在此流程中,婚姻登记处在审核无误之后会向夫妻双方颁发离婚证书,以此作为夫妻双方已经顺利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证明;
第二种则称为诉讼离婚,即在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或者其他如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经过严谨的审判程序之后,如果法院作出了离婚判决,那么便会向原告和被告分别发放离婚判决书。
在离婚判决书生效之后,倘若双方都未提出上诉,那么该份离婚判决书便具备着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法院判决离婚可以领离婚证吗
在正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后仅会向当事人发放离婚判决书,并不会发放离婚证。反之,离婚证则通常是指申请离婚的夫妇双方针对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方面达成一致的共识后,由民政部门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凭证。在此情形下,可以说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实际上都可以被视为合法有效的离婚凭证,因为它们都明确地证实了婚姻关系业已解除这一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众所周知,离婚并非必然需要再次踏足民事事务管理局,依据法院的判决文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程度的法律约束力。离婚途径可分为协商以及司法诉讼两大类别,分别是基于自愿的协议离婚和由一方提起的司法诉讼离婚。前者要求双方达成共识,并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后者则由一方提出诉讼请求,待法院作出判决之后,颁发离婚判决书,该判决自生效之日起便具备了法律效力,无需另外更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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