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否包括接走孩子的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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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非直接抚养父母行使探望权需经直接抚养方同意,可签订协议或由法院判决。直接抚养方须协助。若一方妨碍,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拒不履行协助的个人和团体将受法律制裁,但不针对子女。8岁以上孩子意见需考虑,若探望有害其心理健康,可暂时中止。探望权中止条件包括健康问题、对子女构成威胁、关系恶劣等。一般情况下,父母关系紧张或经济问题不作为中断探望的理由。
探视权是否包括接走孩子的权利

一、探视权是否包括接走孩子的权利

当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希望行使他们的探望权时,他们需要先征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同意,才能将孩子接离身边。

离婚之后,具有非直接抚养子女资格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健康的探望权,而另一方则有义务提供协助。

关于如何具体行使这一探望权以及何种时间合适,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协议书进行约定;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交由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如遇间接抚养方在行使其探望权的过程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积极配合的情况,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拒不执行涉及子女探望的判决或者裁决的,当事当地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具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团体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然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强制执行仅仅针对的是那些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个人和团体,而并非触犯法规的子女本身。

因为在探望权纠纷案中,涉及到个人的人身权利保护,必须审慎处理,以避免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额外的困扰。

另外,假如孩子已经超过8周岁,具有了独立思考和辨别能力,此时的人民法院应主动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得到明确反对探望的反馈,就不应强行执行探望权。

如果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由于某些原因可能会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比如探望人的身体状况或行使探望权时的不当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对该方的探望权;

而待有害因素解除之后,应立即恢复该项权利。

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因通常包括:

(1)探望权人是残疾人士或是有行动限制的健康问题者;

(2)探望权人患有爆发性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导致对子女健康的潜在威胁;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的同时,侵犯或者犯罪孩子的利益;

(4)探望权人和孩子的关系极度恶劣,孩子坚决拒绝接受探望的情形;

(5)其他任何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构成危害的因素。

只有在确认探望权的行使会给子女带来负面影响的时候,才能够依法停止探望权的行使。

除此之外,任何诸如父母双方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能按期支付家庭开支等因素都不应该成为中断探望权的合理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关于探望权之强制执行处置方面,必须遵循以下之原则:虽然法律赋予了父母的探访权强制实施的可能性,然而在事实上,我们并不能够通过直接强制手段侵犯子女的人身权益或对其探察行为进行干涉。换句话说,我们无法单纯地将孩子强行带至具有探望权利的一方身边。反之,我们应该采用一些更为温和的方式,比如通过罚款、拘留等形式以直接推动法院对于那些拒绝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者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使得他们能够积极配合并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母需要得到直接抚养方的许可才能行使探望权利。该行为可以通过双方签署协议或者由相关司法机构进行判定来实现。同时,直接抚养方应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确保探望权利能够顺利实施。如果任一一方体现在此过程中的阻碍作用,都可以采用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个人以及组织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戒,但是这并不涉及到子女本身。对于年龄超过八周岁的儿童,他们的意见也应当被充分考虑在内。如果探望行为可能会对他们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那么探望权可以暂时予以暂停。探望权的暂停条件主要包括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对子女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亲子关系严重恶化等因素。通常情况下,父母之间的紧张关系或者经济方面的困难不会成为终止探望权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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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来说是不可以的。因为你只拥有去探望孩子的权利但不代表你具有可以成为孩子监护人的权利。探视权是一种可以帮助孩子父母一方跟孩子进行联系,可以带他外出玩耍,可以随时跟他聊天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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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不让接走可以吗?
可以,不带走是属于探望性探望,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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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给抚养费不让探视吗?
这是两个问题,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使用的费用,照顾孩子的一方可以自己放弃,也就是和孩子住的一方的权利。支付是另一方的义务。
对于探视权的主题是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的权利,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没有权利剥夺,否则诉讼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一般是败诉。也就是为了孩子的成长,必须给探视权的。
二、什么是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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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视权内容有哪些?
(一) 探视的时间时间可以由双方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判决,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成年以后就可以自己决定了。
(二) 探视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有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三) 探望权中止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是由消失后,人民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四)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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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探视权内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给抚养费不让探视吗?
这是两个问题,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使用的费用,照顾孩子的一方可以自己放弃,也就是和孩子住的一方的权利。支付是另一方的义务。
对于探视权的主题是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的权利,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没有权利剥夺,否则诉讼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一般是败诉。也就是为了孩子的成长,必须给探视权的。
二、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也就是探望权,两者是相同概念)。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约定,或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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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视权内容有哪些?
(一) 探视的时间时间可以由双方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判决,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成年以后就可以自己决定了。
(二) 探视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有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三) 探望权中止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是由消失后,人民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四)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
探视权包括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探视有哪些方式?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判决决定。
二、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三、哪些情形允许中止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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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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