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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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引诱幼女卖淫罪"侵犯我国社会治安秩序,其构成需满足四个要素:(1)客体上,针对的是淫秽交易的法律保护领域,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和风气败坏;(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引诱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3)主体上,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罪犯;(4)主观上,必须为明知并故意实施,认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过失不构成。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有哪些

以下,我们将详细阐述“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关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犯罪的客体要素,它对于犯罪的定性至关重要。

“引诱幼女卖淫罪”旨在侵犯的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这一神圣的法律保护领域。

由于该罪行导致了淫秽交易活动的大规模兴起与泛滥,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不仅如此,此等罪行还对社会风气产生了深远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更是给幼女们,尤其是不满十四岁的少女带来了极其恶劣的身心伤害。

其次,从客观这一角度来看,“引诱幼女卖淫罪”明确地规定了行为人应该采取何种犯罪行为来实现其犯罪意图。

具体来说,行为人应当实施引诱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再者,从主体这个层面来看,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主体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何时何地,只要他实施了引发此类罪行的行为,就有可能成为“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罪犯。

最后,从主观态度上讲,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无法构成此项罪行。

只有当行为人清楚知道自己正在进行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并且清楚地意识到这种行为将会产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时,他才能够被认定为此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构成犯引诱幼女卖淫罪所需具备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安全与治安管理秩序;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需表现为实施引诱幼女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而此处的“幼女”通常是指那些尚未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我们国家,所谓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对我们社会治安管理产生严重侵犯,这种罪行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件:首先,该犯罪活动的客体必须指向淫秽交易这一特定领域,并且诸如造成极度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恶劣的社会风气等情况都应在此范围之内。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引诱未成年少女进行卖淫的行为。再次,在犯罪主体方面,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有可能成为此种犯罪的行为人。最后,从主观层面上看,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性质,并有意为之,充分认识到其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非出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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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引诱卖淫罪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二、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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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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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引诱幼女卖淫罪量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引诱卖淫罪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二、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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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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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引诱幼女卖淫罪具体构成要件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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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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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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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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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费是多少钱
[律师回复] (一)按计件方式收费的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元/件;
(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
因案件时间、地域跨度大、集团犯罪或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6000元/件。
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
    标的额 收费费率
(1)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5.5%;
(2)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5%;
(3)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4.5%;
(4)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3.5%;
(5)1000001元—2000000元的部分 3%;
(6)2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2%;
(7)5000001元以上1%;
4、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30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按照标的额收费。
(二)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三)风险代理: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事务所只收取基本办案费用,代理胜诉后委托方按约定标的额的百分比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在标的额的30%的范围内协商收取。
(四)代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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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律师回复] 对于引诱幼女卖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引诱卖淫罪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二、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引诱卖淫罪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二、引诱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罪或嫖宿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引诱卖淫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西宁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费收多少
[律师回复] (一)按计件方式收费的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元/件;
(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
因案件时间、地域跨度大、集团犯罪或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6000元/件。
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
    标的额 收费费率
(1)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5.5%;
(2)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5%;
(3)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4.5%;
(4)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3.5%;
(5)1000001元—2000000元的部分 3%;
(6)2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2%;
(7)5000001元以上1%;
4、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30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按照标的额收费。
(二)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三)风险代理: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事务所只收取基本办案费用,代理胜诉后委托方按约定标的额的百分比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在标的额的30%的范围内协商收取。
(四)代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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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引诱幼女卖淫罪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是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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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引诱卖淫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引诱卖淫罪的四个构成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物质利益,是指除金钱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古玩、家电房产等。这里的非物质利益,是指金钱、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标、安排城市户口、调换优越工作、给予出国机会等。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传腐朽生活方式,灌输性解放、卖淫光荣等腐朽思想,或者允诺向他人提供毒品,等等。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车提供给他人作卖淫场所之用,是当前这方面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这种手段更为隐蔽,更为狡猾。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开工,因而不能仅仅将本罪的容留狭窄地理解为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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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卖淫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物质利益,是指除金钱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古玩、家电房产等。这里的非物质利益,是指金钱、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标、安排城市户口、调换优越工作、给予出国机会等。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传腐朽生活方式,灌输性解放、卖淫光荣等腐朽思想,或者允诺向他人提供毒品,等等。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车提供给他人作卖淫场所之用,是当前这方面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这种手段更为隐蔽,更为狡猾。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开工,因而不能仅仅将本罪的容留狭窄地理解为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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