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员工是否有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如果要进行解散,其员工都将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当由于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强制要求停止经营、取消资格或由于自身原因决定提前解散时,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经济补偿。
具体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按照雇员在该公司工作的实际时间,每一年为一个周期,每满一年将向雇员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赔偿。
若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则以一年来计取经济补偿金;
若不足六个月,则仅需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份有限公司侵占罪的认定有几种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在主体资格层面,自然人需具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担任特定职务的身份;
其次,从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来看,该罪行的直接故意性质是判定的关键要素;
再次,就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而言,该罪主要指向了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具体行为方面,此类犯罪通常体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进行清算之后,在职的员工依法享有获得经济赔偿的权益。这部分赔付基于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进行计算:员工每连续工作满一整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赔偿金;若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按照半年的标准计算,即获得半个月的基本工资;而对于工作时间介于六个月到一年之间的员工,将其视为完整的一年,同样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赔偿。在此过程中,如果是由于雇主的原因导致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是主动选择解散,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支付经济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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