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何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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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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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
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何义务

一、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何义务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

修理的要求必须与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买卖合同中双方均违约,如何处理

当合同双方均违反了各自应尽的义务时,违约方将分别承担起继续履行合同规定义务、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相对方实际损失等多项违约责任

此外,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未达到约定标准,并且因此给另一方带来实质性的损害,那么该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受害方对于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存在过失,则违约方有权在赔偿金额上进行适当的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若卖方所提供之商品未能满足合同条款的规定,作为买方,您有权向其提出明确的履约要求。只有当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况被确认为最为严重的违约行为时,才能正式要求获得替代产品的供应,并且对于替代产品的具体需求,务必在提出通知的同时予以明确,或者在该项通知被送达后的适当时间段内适时提出。倘若商品存在不符合同的问题,买方可进一步要求卖方采取修复措施来渡过难关,以弥补其中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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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双方有什么义务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受买人:支付价款。检验和接受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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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
[律师回复]
一、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钡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基底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交易实践中,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单证、检疫单证、保险单、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等。
二、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若了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呈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时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这特定情况下,憎爱人对于出卖人所将会的标的物,虽可作了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银牌围标不的物的义务。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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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罪的定义是什么,强迫卖淫罪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强迫卖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强迫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实践中是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的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和男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三、我国刑法对强迫卖淫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61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8条、第35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律师回复] 1、《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
2、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在买卖合同中,交付可以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转让给买受人,如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
3、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
4、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样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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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告知义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买卖合同中告知义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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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容留卖淫罪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容留卖淫罪怎样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会被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2],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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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定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介绍卖淫罪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介绍卖淫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二、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凡是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仅一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如果一次只介绍了一人,那么也就是两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卖淫罪的定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 一、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和男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二、涉嫌强迫卖淫罪如何判刑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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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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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组织卖淫罪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仅依据卖的证言,推算的组织卖淫次数是否能被采信的问题 在组织卖淫次数的认定中, 根据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卖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这种证据的特性就带有容易出现失真的可能性,而且卖作为组织卖淫体系中位于层级最下面的一层,其所能了解和参与的毕竟是很少一部分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所确立的原则,不能轻信言词证据。 这一点,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浙刑三终字第116号的“陈健、组织卖淫、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的裁判观点,可以看出对于组织卖淫次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仅有卖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卖淫次数的合理部分才予以支持,而这个合理部分还需要结合其他间接证据来判断 (二)记载有卖淫次数账本的证据效力和认定的问题 首先, 从证据规则来看,仅凭账本上记载的次数,在缺少其他证据印证的前提下,是不能作为证据认定该案次数的,否则属于“客观归罪”,有违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第二, 在大部分案件中,都会拥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和账户资金、记录,但作为辩护人,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有了这些证据就必然使账本所记载的次数全部被采信。 我们应善于提出质疑和论证,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建议: 1.根据在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位于组织卖淫案架构顶层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并不能确切的清楚组织卖淫的总次数,其往往只是清楚场所的日或月的营业额,收入分成、资金信息,那么我们应从这里进一步研究,根据营业额推算出组织卖淫的总次数是否能和账本相互印证或者大体一致,再结合实际控制卖和卖淫活动的妈咪、领班、行政经理、人的供述,判断实际组织卖淫的次数是否与账本或营业额相当。 2.结合证人证言对组织卖淫的次数进行判断 组织卖淫案中的证人证言一般分为两类人:一类是提供者,另一类是接受者。 根据司法实践,公安机关能够找到的证人,往往就是当天场所里抓到的涉案人员,以及后续通过其他证据或途径进一步找到的涉案人员,这一类人绝大部分都会承认有卖淫嫖娼的行为,但往往证人证言的数量会明显少于账本记载的数量,从司法实践的证据采信标准来看,这也是正常的。 3.账户资金、、书证,是否能印证账本记载的次数问题 这里面也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对于场所类设有POS机和电脑记账系统的,我们可以从POS机刷卡清单和电脑后台系统的清单,进行计算和判断。 (三)是否需要区分、的问题 出对“卖淫”一词的解释,认定和均不属于刑法中的卖淫行为。 这样一来,在组织卖淫案中,如果包括大量的上述两种行为的,该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的次数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试想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和发生性行为均收费一样的话,那怎么能仅凭账说起来应该认定组织卖淫次数呢?显然这也是及其不严谨的,属于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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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定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前些年因为感觉义乌那卖小商品可以赚钱,于是在那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干了不到一年生意一直不景气,于是想把那套房子卖掉,义乌二手房个人买卖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________(卖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买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_______市/区 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房米)以人民币(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乙方在_______日前应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上述定金在乙方付款时充抵房款。
  
三、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自签订本协议起,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者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3、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4、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乙方承诺:
  
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予以贷款清还等。
  
2、按国家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
  
3、按照前述业务需求,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项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
  
4、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五、违约责任:该协议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有违约失费用由甲乙双双方充分协商。
  
六、协议的定位、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八、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九、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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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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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卖淫罪的定义,强迫卖淫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一、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和男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二、涉嫌强迫卖淫罪如何判刑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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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贩卖毒品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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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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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定义,组织卖淫罪的认定,组织卖
[律师回复]
一、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哪些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名义产权人卖房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种种原因,房屋的名义产权人可能不是真实的产权人,如果名义产权人将之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名义产权人明知自己对标的房屋没有所有权,还在未征得实际产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房屋出售,其具有明显的恶意。问题就在于买房人是否具有恶意。
(1)如果买房人也具有恶意,则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2)如果买房人是善意的,则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买房人也可以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从善意取得的角度来看,买房人如果是善意的,其也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定义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倒卖车票、船票罪
(一)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概念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如何量刑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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