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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中对于分包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出台的法律或有关司法解释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
处理。
二、建设工程中标后被废标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中标方在签约确认后擅自撤销中标资格是不被允许的。若发生此种情况,招标方有权对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另一方面,若是招标方本身在成交确定并签署合约之后再行取消交易,那么中标者有权依法向其索取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其他相关损失,以保障自身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针对分包商或实际施工方能否向业主寻求行使优先债权这一问题,当前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尚未给出明确且统一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达成了书面协议,那么应依照该协议来结算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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