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构成枉法
视情况而定。
如果法院基于合理的理由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则不构成枉法。
如果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而做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则属于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有什么区别
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的显著差别在于,前者仅能在立案审理过程中的立案审查环节中出现,而后者则是在立案之后,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彻底诉讼审理终结后所作出的结论性决定。除此之外,两者在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以及所引发的法律效力上,以及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上诉期限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驳回起诉是由判决书所作出的,而不予受理则是以裁定书的形式来体现的。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具体情形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若法院能够基于充分合理的考量因素,发布了驳回原告申请的裁决书,那么此行为便并不等同于司法违法;然而,倘若法院是出于主观恶意,人为地扭曲事实、违反立法精神与程序规范来发送驳回裁决书,那无疑此举构成了司法枉法现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有关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亲朋家属,有权依据该法律相关条款,向上诉法庭或检察机构暨上位部门提起申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申诉的同时就能阻止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申诉人与被申诉方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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