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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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核心在于被告需对其行政行为负证明义务。被告需主动、依法并按时提交证据,逾期仅限于不可抗力或合理理由。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确凿证据,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判缺乏证据支持。特殊情况下,如行政行为严重侵犯第三方权益,法律允许排除第三方举证责任,由被告独自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是无可置疑的,这一原则作为区分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形式的独特特征重点在于要求被告对于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充分的举证义务。

2.被告在进行举证活动时,理应尽其职责主动依法提交证据,并确保所有证据均在法定的举证期限之内完成提交。

若被告在无合理原因的前提下逾期提交证据,那么该情况仅能归因于两种特定情形:

一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迟;

二为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而无力控制的其它合理理由。

若是被告未能如期提交或逾期提供基于上述理由的证据,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将之切实证实为真实可信,便会被判定为被诉行政行为缺乏相匹配的证据支持,从而致使被告承受为此产生的负面法律效果。

3.即使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第三方能力的举证责任也仅仅局限于他们自身所提出的利益主张,但是在某些特殊状况下,第三方所提出的利益主张与其所涉及到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

针对此类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被告失去证据的例外规则,具体表现为被诉行政行为严重影响到第三方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排除第三方的举证责任,由被告自行承担举证失败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借款合同

在此次有关行政诉讼的探讨之中,我们要着重关注借款合同这一概念。所谓借款合同,即是指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经由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的,关于借款事宜的法律协议。这份合约对于借款的类别、币种、使用目的、借贷金额、利率水平、期限设定以及还款方式等方面都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借款合同正是借款人向贷款人请求借款,并承诺到期返还该笔款项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的一种合同关系。为了确保其合法性以及稳定性,此类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呈现,除非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事项上,双方另有其他约定。

当我们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遇到行政行为对借款合同产生影响、需要对其进行确认或者撤销等相关问题时,法院将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系中,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主要强调被告对于自身行政行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在此过程中,被告应积极主动地、依据相关法规以及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除非因无法预见或者无可避免的因素或者合乎情理的理由导致的逾期情形外,否则,若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确实可靠的证据,则可能会导致被判定为行政行为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时,法律允许可以免除第三方的举证责任,而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完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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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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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此处指的即是医疗,劳动纠纷等)。行政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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