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款未发放应如何处理
拆除征地补偿款未能如期发放时,您有权申请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依据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双方依循本条例所明确的规则与规范完成有关补偿方式选择、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设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及面积确定、搬迁费用、临时性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租赁、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搬迁期限的商定以及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的约定等众多事项之后,双方可据此订立具有约束力的补偿协议。
倘若在此之后,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未履行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及义务,那么对方便可依法发起诉讼程序进行维权。
此外,该条例还在其第二十九条做出了补充规定,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同时也有义务要在其房屋征收范围内向所有被征收者公开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情况。
至于审计机关,他们则应强化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并且需要向公众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征地补偿款村委会能提留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村级自治组织并不具备直接提取和扣留土地征收补偿金之权利;在此过程中,若村委会打算实施这一行为,则务必在经过全体村民的表决并获得通过后方可实施。
然而需要注意,村委会本身并无直接参与到农户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环节中的权限,其在执行此类事项时必须首先征得公众的全体表决推举才能实现。并且通常情况下,用以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提取比例不应超过征地补偿额总数的20%。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在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征收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之后,若有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则对方均可通过行之有效的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项法规着重强调了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公示补偿协议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分户补偿明细,同时,审计机关也有责任对整个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并公开其审计结果,以确保补偿款项能够得到公正、公平且有效的处理。如果遇到补偿款发放延迟等问题,广大民众都有权依据法律程序依法发起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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