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以下情况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在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对于事实部分没有任何异议,他们自行撤离现场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协议,且各方在达成该协议时均留下了真实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然而,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能够及时地对伤员进行救护,会在车身上显著标注出自己与伤员的位置,然后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给相关部门;
3.另有一种情况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之后,由于需要紧急筹集伤者的医药费,不得不暂时离开医院。
如果征得了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的同意,并且当事人留下了自己的真实信息,同时还保证会在商定的时间段内返回到医院的话;
4.事故当事人由于受伤需要接受医院治疗等原因离开现场时,由于未能及时上报警察机构导致在遗漏行为发生后的情况;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离开现场时,如果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该行为是由于其无法确认或者察觉到事故已经发生所致;
6.同样,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为可能会遭受身体攻击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同时立刻向警察机关报案,则该行为也不应视作交通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哪些情形不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针对已被依法裁定判决可能须负无期徒刑及死刑,亦或是涉嫌犯罪行为社会威胁程度极为严重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采取保释候审措施的。除此之外,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与审判,或者存在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者进行串供等行为的,同样无法适用保释候审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下列情形并不视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1) 各方当事人均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可,并自主撤离现场进行商议并留下真实联系方式,但部分一方在后续阶段反悔并向警方报案;2) 为了救助受伤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标注之后即刻向相关部门报告;3) 在将伤者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由于需要筹措医疗费用而暂时离开现场,且得到了伤者的同意并承诺会尽快返回;4) 由于受伤人员需要紧急治疗,未能及时向警方报案,但在事后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5) 在无法确定或者意识到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6) 因为可能受到攻击而被迫离开现场并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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