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律体系之中,并未对“重大交通事故罪”这一罪名进行明确界定。
相反地,对于因交通肇事而引发的严重后果,我们通常以“交通肇事罪”对此类违法行为加以定罪量刑。
具体而言,如若涉案车主在触犯交通规则后未实施逃逸或其它严重违纪行为,那么法院可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留。
然而,如果该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逸或者存在其它特别恶劣的情节表现,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处,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假如犯罪嫌疑人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出现时,其面临的惩罚将更进一步上升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在同一场交通事故中,造成了至少1至2人的死亡、或者导致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重伤状况,以及财产损失超过3万元但不到6万元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交通事故定义标准
在道路交通安全事件中,轻微事故被定义为一起仅致使轻伤人员人数在1到2人间的事故或是财产损失未达到机动车事故1000元或非机动车事故200元之标准的事故。与此相比,一般事故则涉及在这基础上增加了重伤1到2人、轻伤至少3人或财产损失达不到3万元的情况。而重大事故则进一步延伸为一次性导致死亡1到2人、重伤人数在3人以上且不超过10人或财产损失大于等于3万元但少于6万元的情况。
最后的特大事故,其严峻程度最大,体现为一次内至少造成3人及以上的死亡,或者是至少有11名以及更多的重伤员,或者死伤人数分别只有1人和8人以上,或者死伤人数总计2人和5人以上,以及财产损失超过6万元的严重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一)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中国的刑事法律框架中,并没有单独设立“重大交通事故罪”这一罪名。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通常会将其归入“交通肇事罪”范畴进行定罪量刑。对于那些触犯了交通法规但未逃离现场的行为,司法机关有可能根据具体案情判处其三年及其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处罚;而对于那些肇事后逃逸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更为严厉的刑罚。如果肇事者在逃逸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其所应承担的刑责将会更为严重,刑期最高甚至可以达到七年以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的“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至少1到2人死亡,3到10人重伤,同时还伴有3万元至6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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