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法人资质要求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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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财产、经费与法人的规模相适应。特别法、单行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险公司法人资质要求是怎样的

一、保险公司法人资质要求是怎样的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财产、经费与法人的规模相适应。

特别法、单行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58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二、保险公司法人代表风险

关于民事责任方面:

(1)当法定代表人出于故意、疏忽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抑或是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承受损失,那么公司有权利针对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提出赔偿要求;

(2)对于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职权时滥用以谋取个人私利为目的获得的收入,应当划入公司管理范畴。

至于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方面,则如下述:(1)如果法定代表人超出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那么除了法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外,对法定代表人还可施予行政处分类惩罚措施,包括罚款等;数额较大者,涉嫌犯法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2)若发现法定代表人向登记机关和税务机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获取不当利益,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3)如果法定代表人通过抽逃资金、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同样应对此行为进行惩处;

(4)当公司宣布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之后,法定代表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也将受到对应的处罚;

(5)在公司发生变更、终止时,法定代表人未能及时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或发布公告,令利益直接相关方因此遭受重大损失,也将受到相应的处分为罚;

(6)在其他法律明文禁止的活动中,若法定代表人从事了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他们也将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保险法》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法人应该满足以下基本条件:首先,应依法创设。这意味着设立法人的宗旨、目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全社会公益的要求,并且在组织架构、建立形式以及经营领域等方面均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同时也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其次,应有充分的财产或经费作为保障。所谓独立财产,即法人所需的运营资金与法人的规模应当匹配适宜。当然,对于特殊法或单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需依据其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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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对于质押人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权利质押对于质押人有什么要求
1、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2、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3、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4、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5、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7、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8、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以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其他动产或权利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什么是权利质押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权利质押人的义务
(1)占有质物。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即不可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用于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清偿。
(3)质权的保全。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的质权无效。质权人对于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6)放弃质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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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3、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4、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5、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7、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8、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以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其他动产或权利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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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用于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清偿。
(3)质权的保全。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的质权无效。质权人对于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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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质押的提存请求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质押权中的提存请求什么意思,如何理解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条文解读 “提存”就是将质物放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存放。国外一般设有法定提存机构,有的设在,有的单独成立,目前,我国一些公证机构在做此类业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提存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存费用应当由质权人承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所谓妥善保管,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加以保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依照一般交易上的观念,认为有相当的知识经验及诚意的人所具有的注意,即以一种善良的心和应当具备的知识来保管质物。例如,对于字画的保管应当注意防潮、防虫蛀、陌灰尘等,对于贵重珠宝的保管应当注意防盗窃、防碎裂等。如果对于应当注意的保管标准达不到的,就不是妥善保管。 质权人违反保管义务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赔偿责任是基于出质人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对质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出质人只要证明质物遭受毁损、灭失的事实即可,质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进行股权质押对出质人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进行股权质押对出质人有哪些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们可以了解到,股权质押即出质人将股权作为抵押品向银行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融资,是一种担保行为,那么办理股权质押时对出质人有什么要求吗?下面是对股权质押的详细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对股权质押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进行股权质押对出质人有什么要求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都有哪些条件和法律程序呢?
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1 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2 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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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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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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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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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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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哪些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样一个过程就是质权的实现。
动产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履行其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二,必须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

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质权作为重要的担保物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因此,《规定》将因质权产生的纠纷列为担保物权纠纷下的第案由。同时,又按照质权标的的不同,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纠纷分别列为
第四级案由。从法律规定来看,质权主要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无其他质权形态,所以因质权发生的纠纷依其具体情形,可以直接适用第四级案由,第案由基本上没有适用的可能:
适用本案由还应当注意:

一,区分质押合同与质权的关系。
对于质押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由对于因质权产生的纠纷适用质权纠纷案由。质权的成立除有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外,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动产交付或者权利之登记。

二,注意质权法律规范的适用。
除《物权法》外,《民法通则》、《担保法》也都有质权方面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冲突的,仍然应当适用。
车辆质押转让需要征求出质人同意书吗?
[律师回复] 热门城市:郴州宁德南充莱芜随州朝阳莆田洛阳朔州松原质押分为权力质押和动产质押,而在实际生活中,又以动产质押居多。那么动产质押期间,会出现质权人将质押权转让的情况,如果存在的话,那么质权人能否将质押权转让第三人又比如在特殊情况下,在车辆质押后质押权可以转让吗下面,的小编将为您一一的解答。
一、质押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质押权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权又分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两种类型。
(二)质押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二、何为动产质权动产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设立动产质权是,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车辆质押期间,质权人能否转让质押权呢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汽车质押、抵押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权人经与出质人协商后可以转让质押权,未协商的,所产生的责任由质权人承担。详见以下法条:第九十三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我国将汽车列为不动产,车辆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相比较于其他的动产质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注登记。对于“车辆质押后质押权可以转让吗”根据上述法条的分析以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都对抵来说比较复杂,产生纠纷以后,对于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更加专业的知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泰州。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有哪些,我们那边的水资源最近遇到了一些问题,所以想找人给检查一下
[律师回复]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主要需要准备的是人员资质和业绩。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条件: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1)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大坝1座 ;(2) 过闸流量>2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
(3) 总装机容量5MW以上水电站1座 ;
(4) 总装机容量0.1 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 ;
(5) 洞径>4米、长度>1500米的水工隧洞1个 ;
(6) 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3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20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1万平方米以上。
2、 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6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2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000万立方米、装机容量10 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工程内容包括:不同类型的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基础工程、导截流工程、砂石料生产、水轮发电机组、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压力钢管、闸门制作安装;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桥梁、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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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质是什么
公司资质是指公司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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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谈谈你对对有形商品品质质量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门票、电子客票、网上保险、网上汇款、数字卡、网上教育等计算机软件、娱乐产品消费、订票、付款、信息服务等,供需双方可以在网上直接实现交易,又称为直接电子商务有形商品嘛:就很多了:你平时买的一些东西都是有形商品丫!答:商品是指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有形商品,按照通常的理解,则是指具有实物形态,通过交换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动产品。无形商品相对于有形商品来说,是一个发展中逐渐被认识的概念,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代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其外延不是固定不变的,直到今天,人们对于它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们认为,所谓无形商品,就是指对一切有形资源通过物化和非物化转化形式使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属性的非物质的劳动产品以及有偿经济言行等。对于这个定义,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无形商品的作用对象是有形资源。无形商品产生在有形资源的基础上,有形资源是无形商品产生的前提条件,没有有形资源,无形商品就不可能得以产生。有形资源是无形商品的载体,离开了有形资源,无形商品就无从谈起。

二,无形商品既可以通过物化的形式,也可以通过非物化的形式由有形资源转化而来。

三,凡是商品,就必须同时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无形商品作为商品的基本形态之
一,同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其中,使用价值是无形商品的自然属性,也是最基本的属性;价值则是无形商品的社会属性。

四,无形商品不仅包括非物质的劳动产品,更重要的是,它还包括有偿经济言行,比如在律图网行业里出现的有偿律师辩护、有偿评估、有偿咨询,在服务行业里出现的有偿家政、有偿中介、有偿导购以及有偿美容等等。
减刑的实质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减刑的实质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根据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应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
3、接受教育改造;
4、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
5、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为有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78条规定,具有下列表现的条件之一的,构成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准确把握减刑的实质条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对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当放宽;
2、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减刑,应从严把握;
3、对老年犯和非自残性的残疾犯的减刑,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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