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能否免除责任
1.身为债务之信用担保人员,发现举债人无力偿还贷款之时,便需承担起应有的赔偿义务与责任。
2.而若担保人无需承受民事赔偿义务的具体情况可以这样概括:
(1)即便在合同规定的担保责任期已过,仍可免于追偿;
(2)如果主合同的借款人采用欺骗、威胁等违法手段,使得担保人在毫无真实意愿之下被迫提供了保证,担保人也应免于负责;
(3)未经担保人明确许可,擅自更改主合同条款,担保人无需负责;
(4)同样,未经担保人同意擅自转移债务,担保人也可不负任何债务;
(5)如果主合同因非法原因无效,从而导致担保合同失效,并且担保人在该过程中并没有过错行为,则担保人可自动免除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二、担保人能否主张欠条无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若担保人为其中一方,且该行为触犯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是背离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亦或是担保人和相对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则此项民事法律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若欠条(假设其为担保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身并未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那么担保人便无法仅仅基于欠条的内容或形式上的瑕疵而主张其无效。欠条的效力需依据《民法典》中的其他相关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考量,如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合同的订立要件等等因素。倘若担保人对欠条的内容或形式存有疑问,认为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他们有权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
然而,这就要求担保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欠条的确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无效情形。总而言之,担保人能否主张欠条无效,需要具体分析欠条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若欠条本身合法有效,担保人便不能仅凭欠条无效来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作为债务担保人的角色中,若借款人无力偿还所欠贷款,担保人须承担起赔偿责任。然而在此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使担保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当担保责任期限已经届满,担保人便无需再进行追偿工作;其次,如果担保人是在受到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被迫提供担保,那么他将被豁免责任;再次,若未经担保人同意,主合同发生了变更或者债务被转移,担保人也无需对此负责;最后,即使主合同本身无效,只要担保人在其中并未出现任何过失行为,同样可以免除其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