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情节较轻认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绑架罪情节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哪些具体情节作为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评判基础,往往多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对情节较轻的认定,一般应当包括绑架犯罪未遂、中止、索取少量赎金、未伤害被绑架人或致被绑架人轻伤、犯罪后主动投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绑架罪中情节较轻者主要是指其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也未曾主动实施劫持人质、勒索钱财等不当行为。或者说,这种情况下的罪犯往往在面对亲人家属或是警方采取行动之后立即收手,避免了对受害人造成实质性的身体伤害。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这类情况的具体判断标准和量刑标准还需求考虑到包括但不仅限于案件的具体情节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此问题,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规定。鉴于绑架罪构成要件的错综复杂以及其表现方式的多样化,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究竟应以何种具体情节作为判定绑架罪“情节轻微”的基准,经常会引发众多的争议与探讨。一部分专家学者和法官提出了他们所理解的观点,他们认为,对于绑架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通常应当涵盖绑架犯罪未遂、中途停止、仅索要少量赎金、并未对被绑架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仅导致其受轻度损伤、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未产生严重后果等多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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