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情节较轻认定的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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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于绑架罪情节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哪些具体情节作为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评判基础,往往多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对情节较轻的认定,一般应当包括绑架犯罪未遂、中止、索取少量赎金、未伤害被绑架人或致被绑架人轻伤、犯罪后主动投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绑架罪情节较轻认定的法律依据

一、绑架罪情节较轻认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绑架罪情节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哪些具体情节作为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评判基础,往往多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对情节较轻的认定,一般应当包括绑架犯罪未遂、中止、索取少量赎金、未伤害被绑架人或致被绑架人轻伤犯罪主动投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绑架罪中情节较轻者主要是指其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也未曾主动实施劫持人质、勒索钱财等不当行为。或者说,这种情况下的罪犯往往在面对亲人家属或是警方采取行动之后立即收手,避免了对受害人造成实质性的身体伤害。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这类情况的具体判断标准和量刑标准还需求考虑到包括但不仅限于案件的具体情节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此问题,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规定。鉴于绑架罪构成要件的错综复杂以及其表现方式的多样化,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究竟应以何种具体情节作为判定绑架罪“情节轻微”的基准,经常会引发众多的争议与探讨。一部分专家学者和法官提出了他们所理解的观点,他们认为,对于绑架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通常应当涵盖绑架犯罪未遂、中途停止、仅索要少量赎金、并未对被绑架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仅导致其受轻度损伤、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未产生严重后果等多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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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看新闻,看到一条关于绑架罪判刑的案子,现在问一下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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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仅因行为人具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而认定属于“情节较轻” 刑法规定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主要包括自首、立功、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从犯等情节。对于绑架犯罪后的自首、立功情节不认定为“情节较轻”,一般不存在争议。但对绑架犯罪过程中有预备、未遂、中止、从犯等情形的,则易与绑架罪规定的“情节较轻”混淆。笔者认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本身,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内容。理由如下:
(一)将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视为“情节较轻”的内容有违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对于刑法分则中“情节较轻”的规定属于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理论上存有争议。但不论将绑架罪的“情节较轻”视为何种情节,都不应将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视为情节较轻的内容。因为对于具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者,本身就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七)》又对“情节较轻”设定了较轻的刑罚,若将法定从宽情节作为认定“情节较轻”的依据,则意味着对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重复使用,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二)从司法实践的通常理解来看,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一般也不作为“情节较轻”的内容 以与绑架罪规定较为相似的故意杀人罪为例,刑法对故意杀人罪也设置了“情节较轻”的条款。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理解较为一致,通常认为包括大义灭亲杀人、出于义愤杀人、因受被告人长期虐待迫害而杀人、溺婴等情形。这些情节基本上是基于杀人行为的起因、动机等方面考量的,并不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绑架罪“情节较轻”的理解,可参照此精神来把握。
二、司法实践中对绑架罪的“情节较轻”具体掌握和适用
(一)认定“情节较轻”首先应进行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 刑法之所以对绑架罪增设情节较轻的条款,是因为一些特殊情形下发生的绑架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较低,与原来绑架罪设定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刑点不相适应。因此,是否属于情节较轻首先要看绑架行为对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绑架罪侵害的法益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包括财产权益。若绑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如轻伤以上)或勒索了较大数额财物的,则体现出较强的法益侵害程度,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
(二)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只是认定“情节较轻”的前提 绑架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设定较重的法定刑。此次《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情节较轻”的条款,也并非要整体下调对绑架罪的刑罚打击力度,而主要是为增加刑罚的弹性,以适应处理一些较特殊的绑架案件的需要,防止量刑畸重。因此,应当避免形成“凡未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都可认定为情节较轻”的认识。应在法益侵害程度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分析。
(三)在法益侵害程度判断的基础上,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1.绑架后未勒索财物而主动放人的。绑架罪系行为犯,绑架后并未勒索财物而主动放人的也成立绑架罪既遂。但行为人绑架他人后出于悔悟或慑于法律威严等原因,未勒赎而主动放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若对此种危害性较小的行为也一律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罪刑明显不相适应,故可将其归入情节较轻的情形之一。
2.因合法要求、利益得不到满足、保护而实施绑架人质的过激行为构成犯罪的。例如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害、农民工为追讨欠薪等情形下,为引起社会、政府关注和重视而绑架人质的。
3.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行为人出于气愤、报复等原因实施绑架犯罪的。例如因婚姻、感情问题产生纠纷,感情受欺骗方出于泄愤、报复、索取赔偿等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的。由于此种犯罪有一定的起因,被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通常发生于特定人之间,对治安秩序及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破坏较小,相比之下危害性也较小,故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4.发生于亲属之间的绑架犯罪。对发生于亲属之间的绑架犯罪,若被害方在事后表示谅解被告人的,认定情节较轻有利于发挥刑罚教育、感化的功能和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5.为索取真实债务而绑架债务人,索要财物数额过大的。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行为人索要财物的数额明显超过债务本身的,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无不当。但考虑双方之间毕竟有一定的债务存在为基础,仍有别于单纯为勒赎而随意选择目标作案的绑架犯罪。在行为人索要的财物数额过大而应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结合具体案件认定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当然,对于仅以索债为名,以并不存在的债务为借口绑架并勒索财物的,应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一般不得认定为情节较轻。
6.行为人索取的财物数额确实较小的。对于行为人因生活所迫等原因实施绑架行为,仅勒索少量财物的,如已构成犯罪,亦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四)不应或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1.行为人实施的绑架人质的行为虽未造成人质伤害和实际取得财物,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例如行为人绑架人质并提出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政治要求的;人质亲属因恐惧等强烈精神刺激而精神失常的;绑架他人动机十分卑劣的等,不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2.绑架过程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例如绑架过程中猥亵、强奸被绑架人的。
3.对于行为人仅因公安机关及时解救、被害人反抗等客观原因而未实际勒索到财物、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简单认定为“情节较轻”。
我朋友的孩子被绑架了,但是法院判定较轻绑架罪,我朋友很不甘心,想问一下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1、 绑架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已久,绑架之后, 由于害怕惩罚、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 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动释放人质的;
2、 绑架之后控制人质时间较短, 也未对人质实施殴打、伤害等行为, 就被查获抓捕的,或者只是采用轻微伤害方式;
3、绑架之后勒索财物数额不大, 也没有抗拒抓捕等情节的;
4、绑架之后没有对人质进行严重殴打、虐待, 甚至对人质优待的,如果采用轻微的行为手段实现对被绑架人的实力控制,可以认为是情节较;
5、其他的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 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侵害也不严重的情节等;
6、犯罪人与被绑架者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存在邻里纠纷,存在社会宽恕的理由;
7、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被绑架者的某些前因行为,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绑架后勒索的数额超出原债务;
8、在共同犯罪的绑架案中,从犯和胁从犯在犯罪行为中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
9、不同的动机影响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严重程度,也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最终影响到社会危害性,也是认定情节较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如行为人是为了维护自己正当权利或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欠缺等原因为生活生计所迫铤而走险的可以认为情节较轻。
10、犯罪人只是侵犯了被绑架人的可能的人身自由,而不是现实的人身自由。比如说A为了勒索B的财物,将B的儿子带出幼儿园,带着他儿子去游乐场游玩,而打电话谎称已将其绑架,此案中明显未侵害其子现身人身自由而是可能的人身自由,相对而言,主观恶性较低。
总之,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这也是犯罪人接受法律责难的前提和基础。绑架罪作为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加大其刑法打击力度有其必要性,但我们更应该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做到罪责刑相统一,具体分析案情中当事人的行为所折射出的主观恶性和在客观上侵害的法益及引起的社会影响综合考量,这样就既能不枉不纵,同时又能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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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对刑法典原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法定刑进行了修改,在原法定刑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档,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后,各地已相继出现适用绑架罪“情节较轻”条款的案例,但对于“情节较轻”的具体认识并不相同。笔者认为对绑架罪“情节较轻”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不能仅因行为人具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而认定属于“情节较轻” 刑法规定的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法定主要包括自首、立功、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从犯等情节。对于绑架犯罪后的自首、立功情节不认定为“情节较轻”,一般不存在争议。但对绑架犯罪过程中有预备、未遂、中止、从犯等情形的,则易与绑架罪规定的“情节较轻”混淆。笔者认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本身,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内容。理由如下:
(一)将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视为“情节较轻”的内容有违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对于刑法分则中“情节较轻”的规定属于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理论上存有争议。但不论将绑架罪的“情节较轻”视为何种情节,都不应将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视为情节较轻的内容。因为对于具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者,本身就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七)》又对“情节较轻”设定了较轻的刑罚,若将法定从宽情节作为认定“情节较轻”的依据,则意味着对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重复使用,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二)从司法实践的通常理解来看,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一般也不作为“情节较轻”的内容 以与绑架罪规定较为相似的故意杀人罪为例,刑法对故意杀人罪也设置了“情节较轻”的条款。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理解较为一致,通常认为包括大义灭亲杀人、出于义愤杀人、因受被告人长期虐待迫害而杀人、溺婴等情形。这些情节基本上是基于杀人行为的起因、动机等方面考量的,并不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绑架罪“情节较轻”的理解,可参照此精神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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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昏睡、昏迷的行为。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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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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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打架殴打他人,情节较轻会怎么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殴打他人的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故意罪中有“情节较轻”的情形,但是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的法律文件对何种情况属于“情节较轻”进行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2、在校学生之间相互殴打,伤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故意伤害罪怎样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有特殊规定的,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例如,妇女或者奸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罪定罪量刑,而不按故意伤害罪与罪数罪并罚;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二、怎样认定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未遂)罪的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未遂)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具有伤害的故意,而故意(未遂)罪则具有的故意,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主观故意的内容区分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罪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伤害故意,致人死亡是过失所致。而在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故意,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过失的,区分的关键在于: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结果是由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而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是一般行为所致。因此,应当根据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故意伤害行为对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加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推人一把或者打人一拳,他人倒地因头部嗑在石块或者其他硬物上而导致死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推人或者打人是故意的,就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推人或者打人虽然是故意的,但并未构成伤害,因而应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处。 4、故意伤害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故意伤害的区分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分则有大量的犯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这里的暴力都包括轻伤害,至于是否包括重伤害要根据其法定刑而定。 二是以致人重伤为结果的犯罪,在某些情况下包括故意重伤害。在上述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故意伤害罪是部分法,其他包含故意伤害内容的犯罪是整体法,应根据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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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中情节较轻如何处罚
从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中知道,犯绑架罪如果情节比较轻的话,此时可以对行为人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但同时会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不过要是犯本罪,同时又杀害了被绑架人的话,则可以对行为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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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行较轻的法律是应该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绑架罪行较轻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刑法修正案
(七)》修订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刑罚幅度,但相关部门对如何认定绑架罪的“情节较轻”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绑架罪情节较轻条款均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特别是对于“情节”的认定比较复杂,同时刑法修正案
(七)在绑架罪的刑罚设置上增加了法定减轻情节,对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认定绑架罪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应当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司法实践中较多存在绑架预备、绑架中止、绑架未遂或者共同绑架犯罪中的绑架从犯、绑架胁从犯等情形,对于这类绑架是否构成绑架罪的“情节较轻”争议较大。
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因而最初《刑法》对犯绑架罪设置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分则的罪状设计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前提,无论是基本的犯罪构成、减轻的或加重的犯罪构成,都要遵循这一前提。因此,无论是绑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减轻或加重的犯罪构成,都应当以绑架犯罪既遂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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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行较轻的法律是应该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绑架罪行较轻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刑法修正案
(七)》修订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刑罚幅度,但相关部门对如何认定绑架罪的“情节较轻”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绑架罪情节较轻条款均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特别是对于“情节”的认定比较复杂,同时刑法修正案
(七)在绑架罪的刑罚设置上增加了法定减轻情节,对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认定绑架罪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应当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司法实践中较多存在绑架预备、绑架中止、绑架未遂或者共同绑架犯罪中的绑架从犯、绑架胁从犯等情形,对于这类绑架是否构成绑架罪的“情节较轻”争议较大。
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因而最初《刑法》对犯绑架罪设置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分则的罪状设计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前提,无论是基本的犯罪构成、减轻的或加重的犯罪构成,都要遵循这一前提。因此,无论是绑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减轻或加重的犯罪构成,都应当以绑架犯罪既遂为前提。
我表弟绑架了别人,现在已经伏法了,他也真心忏悔过了,请问绑架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如何理解绑架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等各种不同的犯罪情节,认真分析研究诸如此类的犯罪情节,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合有关理论与实践,判断犯罪情节的轻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的。在通常情况下,时间和地点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时间和地点往往反映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如:在战时的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平时严重得多;在受灾地区进行盗窃等犯罪活动比在一般地区危害性更大。
二、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实施犯罪,对犯罪构成并无影响,但手段特别残忍、方法比较狡猾的犯罪,则情节必然严重。如非法拘禁他人,又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情节就比较严重。
三、犯罪的动机。故意犯罪的动机都是不良的,但却有程度的差异。如:出于报复或栽赃陷害的动机,就是属于特别恶劣的情节;出于贪财动机的杀人,比因受迫害和侮辱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时激愤的杀人严重;出于追求腐化堕落或贪图享受而贪污,比为了缓和家庭暂时的经济困难而贪污的情节恶劣。
四、犯罪的结果和后果。情节的轻重也反映在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结果及其引起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上。显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比数额较小的严重;杀害多人比杀害一人严重;强奸多次比一次严重。
五、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反映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比如:乘人危难之机进行抢劫比一般抢劫严重;对缺乏抗拒能力、孤立无援或者处于从属地位的人,对孕妇、老、弱、病、残、盲、哑的人实施犯罪比对一般人实施犯罪情节恶劣;盗窃军用物资或救灾物资比盗窃一般财物危害性大;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比教唆成年人犯罪的情节严重。
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与实施犯罪有关的思想、行为方面的表现。如,汽车司机一贯违章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偶然违章出现事故的严重;多次诈骗、盗窃比偶尔诈骗、盗窃的恶劣;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或诬告陷害罪的,比一般公民犯这些罪的情节严重。
七、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以后是自首、积极退赔、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还是抗拒抵赖,毁证灭赃,说明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和悔悟程度,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显然后者比前者的情节严重得多。
八、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首要分子比起次要或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严重。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比被胁迫或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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