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交通事故时注意什么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立即归还。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处理交通事故需要车主本人吗
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驾驶员或车主有责任必须亲自出面参与;
然而,如果无法亲自到达现场,他们还可以委任代理人为其代表进行处理。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出警部门应在接收到交通事故报警信息后,尽快派遣紧急交通警察赶到事发现场,优先保障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同时着手采取相应的措施,迅速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在警方的主持和监督之下,经过冷静理智的协商,如若成功达成共识的话,应当制作一份详尽的调解书,并将此文书分别发送给各位当事人。随后,各方应共同前往出警部门办理有关结案手续。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任何涉及到交通事故的车辆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内紧急刹车停靠,初步确认现场状况,同时维护好现场原貌,确保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得到有效控制(若必须进行相关移动作业,则需详细注明位置变化)。当事方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执行勤务的交通警察部门进行报案,等待进一步的处理结果。在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事故车辆或可疑车辆进行检验或鉴定的过程中,可以依法暂时扣押相关车辆及其车牌、驾驶证等重要证件,待检验或鉴定工作完成后,应立即予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