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时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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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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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个问题:1、谁是原告,有谁来主张权利。2、告谁,谁是被告。3、诉讼请示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起诉时要注意什么

法律中规定的可以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途径比较多,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加,现在不少人在遇到交通事故纠纷的时候,往往都会选择直接向人民法起诉。那么此时交通事故起诉时当事人要注意什么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交通事故起诉时要注意什么

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但并未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

但是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车的前提是“因检验、鉴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车辆,就必须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理由超期扣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在以下情形下,交警可以暂扣机动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交通事故交警暂扣车辆有何时限限制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那么此时需要实际注意的问题就不太一样,律图小编在上文中主要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交通事故起诉时的一些注意问题,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在实际打官司的过程中,案情比较复杂的话,其实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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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规定实缴时间,不代表可以不实缴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股东仍有按照其约定实缴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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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后,在第二十六条中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须实际缴纳出资,且无需非在公司设立起两年内完成实缴(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部分拟成立公司的股东将此条款任意的理解为股东可以不必实缴注资,股东减轻了实缴的责任,从而为了显示公司的资本雄厚而过高的设定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额度。这种理解和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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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时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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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的恶意性,即注册人明知这是他人的商标,也明知他人未将其注册,而抢先注册商标。这种主观恶意性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①从被抢注的商标来判断。如果被抢注的是公众熟知商标,无论抢注者采取的抄袭、复制还是模仿的方式,我们都无需借助其他证据即可确定抢注者主观方面具有恶意,是明知故犯。
②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就可以判断其行为是“恶意抢注”。上述深圳抢注者的行为明显地表现为此类“恶意抢注”,其在申请注册之前已对商标原使用人的商标状况进行了细致研究,注册之后,又对商标标价要求原使用人高价赎回。
③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与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我们基本上也可以推断抢注者主观方面的“恶意”。另外,如果两者位于同一地区或相距不远,前者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也可以证明“恶意抢注”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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