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具体程序是什么
在我国城市及乡镇的范围之内进行任何类型的建筑、结构构筑物、公共交通设施、管道网络以及其他各类工程项目,建设方即为此类项目的发起人或个体应当向当地市、县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是由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所指定的镇政府提交相关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申请。
如果未获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书以及不遵循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定而擅自进行建设的话,则应该由市甚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勒令其立即停工;
若有可能通过相应改正措施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不利影响时,应当限期整改,并且处以建设工程总投资金额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之间的罚款;
如未能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来消除影响,那么须限期拆除相关建筑,如果无法进行拆除操作,还需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同时施加罚款,罚款金额不得高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十。
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停工命令或者限期拆除的通知之后,如若相关方并不执行命令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话,建设地所在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有权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等强制手段来保证实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
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皆可判定为违章建筑:
(一)占据了本应作为公众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者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空间;
(二)未能依照获批制定的设计图进行施工的建筑;
(三)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改建、加盖的建筑;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个人自用宅基地未经许可转让所兴建的建筑;特别是位于特区内且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居民社区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未经许可转让所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个人自用宅基地的违规建设行为,其违背了城市规划的要求,或者所建设规模超过了政府部门规定的最高限制;
(六)擅自更改工业厂房、住宅以及其它建筑物的原本使用用途的建筑;
(七)超过期限尚未被清拆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国家相关立法、法律及法规中关于违法建筑处理规定的其他建筑项目。
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四类: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整改、暂时搁置处理以及暂时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当涉及城市以及乡镇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时,须向地方政府的城乡整体规划部门提交建筑工程的规划许可申请。未取得许可证书而擅自施工的行为将使工地立即被迫暂停施工工作。然而,如能通过纠正相关问题并采取其他合适的补救措施,以减轻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便有望避免罚款,惩罚金额为工程总投资的5%-10%不等。但倘若当事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则其所涉工程将面临被强制拆除乃至被没收全部非法收益的严厉惩戒,最高罚款额甚至可高达工程总投资的10%。若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城乡规划部门所下达的指令,政府有权授权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必要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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