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被执行人应该如何处理
涉及到失信被执行人,并且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我们并且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如具备完全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却刻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又或者是采用诸如伪造证据、实施暴力、威胁等等方式来干扰、阻挠并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再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也会导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还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行为,同样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后,如果明明有正当理由但仍然拒绝履行合约和解协议的话,同样也可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若被执行人未能遵守法律文书所明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处理,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限制出境、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征信系统中、以及通过各类媒体公开披露其未履行义务的相关信息等等。因此,当遇到失信被执行人借钱后却迟迟不肯归还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上述各种必要的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倘若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那么法院便有权依法对其实施更为严厉的强制执行措施,例如冻结其名下所有财产、对其财产进行拍卖等方式,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在法律层面上,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故意拒绝履行司法裁判或仲裁裁决的义务责任人;那些阻碍或者妨碍执行程序进行(诸如编造虚假证据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抵抗)的人员,也构成失信被执行人范畴;此外,还有那些逃避执行义务(例如通过虚假诉讼手段转移财产以规避责任)以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以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行为的人员,同样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之列。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存在合理的解释,但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达成的和解协议,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于此类行为,法律将施加严厉的信用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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