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民事诉讼法》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22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民事诉讼的调解原则的内容
1、调解保密原则是指,诉讼调解过程中所涉及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商业机密问题,即便未达到成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标准,部分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其信息的私密性。因此,为了能更有效地促进案件的调解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诉讼调解活动在保密的环境下展开,同时保证所涉及的调解事宜,乃至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都不会被外界知晓,甚至,当事人有权力在调解协议中设立保密条款以防止自身的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泄露。
2、调解自愿原则作为诉讼调解制度的基石,其核心在于赋予每个当事人对于自己独立的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权利。而诉讼调解之所以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也正是源于当事人拥有作出调解决定的意志自由。为此,我们设定了诉讼调解程序的各项安排,旨在为当事人提供相互协商并在问题上做出让步的空间,以便实现他们之间关系的和谐化,同时,通过庭外和解来解决纷争。因此,在诉讼调解全过程中,每个当事人均应享有充分的自由度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选择调解的起始时间、选择哪种调解途径、达成何种调解协议、自愿签署调解协议以及接受调解书等。
3、在调解合法原则的框架内,还需注意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两大方面。程序合法意味着调解活动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由且诚实的环境下产生调解意愿,协议签订的公平性得到保护;实体合法则要求调解协议本身必须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尽管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符合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需求,并且并不悖逆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若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与其常驻地并不一致时,则应由其常驻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而对于法人或其他非自然人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则应由被告方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及在无注册登记地的情况下,由被告方主要营业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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