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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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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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法定解除涉及四类情况:一、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失效,允许行使解除权;二、债务人明确或默示违约,如无合法理由且有履行能力,可作为解除依据;三、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促后仍逾期,可能导致解除;四、故意拖延履行或严重违约使合同目的难实现,合同可能被解除。另一种解除方式为协议解除,即双方自愿同意终止合同。
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一、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的相关问题。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了以下四种情况:

(1)由于不可抗力的出现,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

当此类状况发生时,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将会丢失,因此,法律上将其视为失效状态。

在这个时候,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当事人有权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来终止合同关系。

(2)当某一方在履行期限到达前明确表达出不会履行其重要义务,或者其行为预示着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这被称为债权人的拒绝履行,即违约现象,包括明确的违约行为以及默示的违约行为。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这种违约行为可以成为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依据之一。

实施的具体标准如下:

首先需要确认违约行为是由债务人主观原因造成的;

其次,需要确认该拒绝履行的行为是违法的(无合法理由);

最后,具备有履行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3)对于当事人任何一方来说,如果其延迟履行了主要债务,即便经过了催促,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如期履行,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4)在某个合同中,若一方故意拖延履行债务,或者出现了其他造成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违约行为,那么该合同也有可能解除。

接下来,我们来看另一种合同解除的方式——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解除原有的合同关系,从而达到解除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合同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法规规范所明定的合同解除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

其次是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明确表达或以自身行为暗示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义务;

再次是当事人一方严重拖延履行主要债务义务且在接收催告通知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补救;

此外,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出现其它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

最后,除开上述情况外,法律还规定了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理由的其他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涵盖了以下四大类别:首先,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其次,当债务人出现明示或者默示的违约行为时,若其没有正当理由并且具备履行能力,则可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再次,如果债务人在收到催告后仍然未能及时履行主要债务,那么这也可能会导致合同的解除;最后,如果债务人故意拖延履行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合同条款,使得合同的根本目的难以达成,那么该合同也有可能面临解除的命运。除上述法定解除方式外,还有一种解除途径是通过协议解除,即由合同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终止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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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的人事部门上班,不过我对很多事情都不清楚,我想咨询下解除劳动合同发文的相关程序及内容;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定条件,而且还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程序不合法,也会导致败诉的结果,增加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履行什么程序 。
(一)事先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在可以裁员的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上报劳动部门,即工会对用人单位裁员有知情权和建议权。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要将处理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即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共决权,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时有权否定,且对再处理结果的进一步的知情权。这一要求在深圳市司法实践中尚未真正实施,但笔者认为有必要向用人单位告知有这样的规定存在,也许不久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贯彻。
(二)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且送达劳动者,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生效。但实践中很多情况是劳动者拒不签收通知,而用人单位又没办法强迫劳动者签收。建议可采取如下应对方法:
1、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增加一栏,内容为:“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2、《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用人单位)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劳动者)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一旦发生劳动者拒不签收的情况,即按照上述劳动者家庭地址邮递相关文件,并保留邮递凭证作为证据。
(三)用人单位内部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针对劳动者违规违纪、工作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必须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和确认客观事实,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让其确认或提出异议。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之前必须收集充分的证据,在此以如何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例,阐述举证要求。
1、如何收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证据?
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违规违纪证据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资料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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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
(4)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如被损坏的生产设备,如物证不方便保留,则拍摄清楚的照片,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时间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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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收集和保留。
2、收集证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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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有违法行为(如赌博、盗窃、打架、吸毒等)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记录,就是有力的证据。
(四)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员工因不能胜任原来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必须事先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为劳动者培训或调岗;情势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裁员前,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此处的“先另行安排工作”、“先培训或调岗”、“先协商变更合同”和“预先报告”就是特殊程序,应注意与法定条件相结合,在此不再赘述。
(五)后义务程序
用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的证明,并有义务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材料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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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财税[2008]151号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贴息属于不要求归还本金的)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有专门用途但经批准谈何容易)财税[2009]87号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仅适用取得时间是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来源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此外,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憨搐封诽莩赌凤涩脯绩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操作中:
1、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标准是什么如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核算有资本化利息,是否算单独核算(财政贴息是对企业贷款利息的补贴)
2、退一步讲,即使是不征税收入,一般企业作为递延收益,待日后计提折旧时,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作为折旧的一种挑战。在这种方式下,会计和税收的处理终于一致了。财政部冲减在建工程不合理,无法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企业应该采取政府补助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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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了概述。所谓辩护律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有关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具有律师身份的诉讼参与人。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没有明确定位,但就其实质而言,律师在这个阶段的身份只能是辩护人。辩护律师要履行其职责,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律师向证人、被害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件事实,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也包括延伸的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对于保障辩护权,实现实体和程序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规定来看,英美法系控辩双方的力量更为平衡,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律师享有最大程度的调查取证权。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在这种结构下侦查职能主要由控诉方行使,辩护方与控诉方的诉讼地位并不完全平等,但在程序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也越来越强调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诉讼地位的改善。相比较我国的律师调查取证的规定,国外法律更注重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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