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村委会故意违反规定挪用或者贪污土地征用补偿款,则会面临贪污罪的刑法追究,这是由村委会在负责对征用补偿款的管理期间,依法被视为行使公职的个体所决定的。
首要原因在于,当村委会关涉到对征用补偿款进行管理与监督时,他们被视为履行公共职能的公职人员。
然而,对于贪污罪的具体定义,应理解为,即涉及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占、盗窃、欺骗或借助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属于公共财产的行为。
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方面,可参照如下标准:
(1)若贪污数额较小或存在其他次要情节者,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罚锾。
(2)若贪污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3)若贪污数额极端庞大或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者,则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如果贪污金额极为庞大,且给国家与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损失,那么可能处以终身监禁或死刑,并且全部财产将予以没收。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村委会挪用资金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就我国刑法规定而言,村委会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无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即此类犯罪的实施者需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从业人员,例如村级领导层成员或被委派负责管理与运营村级财务资源的相关人员。在这类人员中,只有当其凭借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村集体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时,才有可能触犯本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村委会处置土地征用补偿款项的过程中,如果其行为被认定为是一种公职行为,那么就有可能会涉及到贪污犯罪的风险。贪污犯罪,即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于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根据贪污数额以及所涉及的情节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贪污数额较小且情节轻微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的处罚;然而,若贪污数额较大并且给国家带来了严重损失,则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还需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影响的罪犯,他们甚至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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