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钱人失踪了,借款还能要回来吗
若债务在担保方面有所安排,则应优先考虑向保证人索求债权权益;
为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以及维护交易公正性,在设定保证人为还款责任人时,如果到期债务无法得到履行或者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便需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偿付尚未付清的债务;
保证人在偿付了全部对应债务之后仍有权向债务人追溯剩余的还款责任。
其次,需要仔细审查被诉财产是否属于夫妇共有之物;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妇二人用其共有的财产来一并承担债务义务,因此如果确认该项欠款确实属于夫妇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利向债务人的配偶寻求债权主张。
再次,若债权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常会采取缺席审判方式进行处理,并对债权人提交的相关债权证明文件进行详尽审查,最终依法做出裁决。
对于已经生效但未能获得满意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判决书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若债务人下落不明,通过失权宣告程序,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提出债权索偿请求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二、借钱人失踪担保人还钱吗
若借贷之人消失无踪,担保人需否承担偿债义务则具体取决于其所提供的担保方式属于何种类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明文规定,担保行为大致划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大类别。相较于一般保证而言,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仅在借款人无法清偿债务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方需承担偿债责任;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只要借款期限届满仍未得到清偿,债权人便可径直向担保人提出偿债请求。因此,担保人是否需要履行偿债义务,应依据其在担保合同中所签署的保证类型予以明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债务的担保行为当中,对于保证人的权益应该予以充分尊重和保障,如出现借款人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那么保证人就应当承担首要的追偿职责。在保证人完成了对债务的清偿之后,他们还拥有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当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要求。如果经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公正裁决,并且允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失踪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申请失权宣告的方式,向财产的代管人寻求赔偿。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密切关注财产的归属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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