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之后,男方未能履行抚养费用支付义务,那么,在男方未同意的前提下,女方是无权擅自为子女更改姓氏的。
当涉及到离婚双方未能通过协商或者协商结果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向公安机构申请变更子女姓名,那么公安部门有权对此类请求予以拒绝;
反之,若针对一方因为向公安机构隐瞒离婚实情,进而获得子女姓名变更的情况,在另一方提出要求恢复子女原有姓名并在离婚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进行妥善协商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子女的原名予以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若男女双方法定婚姻关系尚未得到法律确认和登记注册,那么男方支付的彩礼应当予以归还;反之,若已经正式缔结了婚姻关系,然而双方却未能实现共同生活的目的,实质性意义上的夫妇生活也并未开始,此时男方所支付的彩礼同样需要返还原主。
此外,倘若由于彩礼的交付导致某一方的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在离婚案件中,男方有权提出退还彩礼的诉求,且这一请求在法律层面上是可以得到部分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男方应承担的抚养费用却未能如实履行的情况下,女方并不能擅自更改其未成年子女的姓氏。若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这一问题,或者其中一方采取隐瞒离婚实情等手段获得了姓氏的改变,相关公安部门有权介入阻止,甚至可以恢复原有姓氏的使用,除非在此之前,双方已经就子女的姓名问题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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