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理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
“表见代理”,乃指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尽管实际实施代理行为之人处于无代理权状态,然而,基于各种依据和理由,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持有代理权,故而与其进行合法的法律行为。
在此过程中,一旦被代理人对此表示认同,那么代理人所实施之行为便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来承担。
一个完整的表见代理需要满足诸多条件,包括:
一、必须首先确认行为人在着手行使代理权力之前并未取得任何实质性的代理权;
二、必须让相对人感到合乎情理的是,行为人确实拥有代理权;
三、必须基于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存在某种关联,例如,代理关系、雇佣关系之类;
四、必须让相对人在无知无觉的情况下,相信行为人已获得正式的代理权;
五、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所代表的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对有效民事行为所设定的基本条件。
总而言之,基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授权代理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于纸上明确列明代理人的信息,如姓名,权限范围,代理事项以及相应的期限等等重要信息元素。
同时,此份文书还需由被代理人亲自签字,以确保其真实性,从而防止在实际操作中因表见代理而使得无辜的相对人权益受损。
最后我们再强调一次,欲达成表见代理,除了行为人无代理权之外,其他所有条件都非常严格,且均同等重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成为表见代理人的首要条件便是行为人缺乏代理资格,该点至关重要。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几个
表见代理之构成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并不具备代理权;
2.第三方由于某种原因而产生了对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合理认知;
3.第三方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必须表现出善意且并无过错;
4.包含代理的基本要素,即行为人须代表被代理人从事活动,通过与其缔结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第三方建立联系,而且该行为人与第三方达成的民事交易需为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在表面上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下,使得相关第三方有理由且合理地相信他已经获得了代理他人进行事务处理的权利和权限。要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基本条件:首先,行为人并未取得实质性的代理权;其次,相关第三方对行为人持有代理权的认知;再次,行为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实际或者法律上的联系;接着,相关第三方对此事并不知情,并且错误地相信行为人拥有正式的代理权;最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有效的民事行为的各项要求。在授权方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加以明确,并且需要得到被代理人的亲笔签名确认。表见代理制度对于在无代理权的前提下所涉及到的各个环节都有着严格的规定,特别强调了行为人缺乏代理资格这一关键因素的重要性,以此来保障相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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