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范的是伪造、变造信用卡等信用凭证的违法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兼顾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在主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则包括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等行为。
《刑法》第1条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怎么辩护无罪
关于辩护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无罪的辩护策略,一般需从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入手:
首先,辩护人需证明被告人在主观上对相关事实缺乏明确认识和故意,即其并不知晓涉案信用卡系非法渠道获取或是未能察觉自身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
其次,辩护人需证明被告人并未直接参与信用卡的生产制造、购买交易以及销售流通等各个环节;
最后,若能发现证据链条中存在明显缺陷或漏洞,无法充分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可作为辩护的有力依据。举例来说,倘若被告人是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款产生误解而持有过量信用卡,那么这便有可能成为辩护方进行无罪辩护的重要理由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我过现行法律法规中,针对妨害信用卡管理之罪行所规定的主要内容为以伪造、变造信用卡等信用凭证为手段的违法行为。该罪名的立案标准兼顾了客观因素与主观动机两方面,其中,在主观层面上,犯罪嫌疑人需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心理状态;而在客观方面,则涵盖了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仍予以持有、运输等多种行为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