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乃是国家公权力机构依法实施的强行约束特定公民在特定时期内对某种权益或义务的行使行为或是要求特定团体或个人立即履行某一项行政责任义务的执法行为。
这种处置方式通常是在某一特定公民的违规行为未被彻底调查核实前所实行的序时性行动。
例如,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怀疑某个对象涉嫌从事非法贩卖或销售禁售商品活动时,有权对该对象拥有的相关物品进行暂行扣押,以备后续查证。
这一行为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
(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暂时性的人身控制、司法拘留等;
(2)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如财产的准予封存、NBCOKH、东经干燥剂冻结等。
这种处置方式的主要特征如下:
(1)时效性。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根本目的在于证实真相等实际情况,因此,在实施这些限制前,无论是对于公民人身自由还是财产权利的限制都具备暂时性,待实际情况查明后,将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这意味着这些限制措施仅为暂时性的;
(2)约束力。
也即是说,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履行法定程序以及采用特定的制约手段与方法,直接施加于公民身体或财产权益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遏止非法行为、防止相关证据被毁坏、防止潜在危害发生或扩散等情势,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对象的人身自由施加临时性的约束,或者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施加暂时性的掌控,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乃公共权力机关为了深入调查违反规定之行为,而临时限制公民的权益或者是应尽的义务,其中涵盖了对人身自由以及财产权利的诸多限制。该项措施的根本宗旨在于进行实际情况的核实工作,因此它具备时效性以及约束力,比如暂时扣留物品,执行拘留等等。一旦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这些限制将会被解除。此类措施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同时也能保护公民的权益在调查期间不受到长时间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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