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后,能否再要求抚养费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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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可向未承担抚养责任的另一方请求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用数额和期限需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裁决。法律强调直接抚养方有义务提供抚养费用,确保子女成长需求。
离婚调解后,能否再要求抚养费

一、离婚调解后,能否再要求抚养费

在结束离婚诉讼并达成调解之后,当事人有权请求未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须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明确指出,在离婚事宜尘埃落定后,如果子女由某一方直接负责抚养,那么他(她)就应当承担起为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额抚养费用的重大职责。

至于负担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及期限的长短,则必须经过各自协商之后才能确定;

然而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最终的决定权仍归属于具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调解后申请强制执行时效是多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调解协议书的执行实效应设定为两年的时间限制。换言之,当有关法律文书中明确了应履行之期限及相应义务时,其执行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也就被限定在该期限内,且从该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算起。

此外,如法律文书中有明确规定需要分期履行的事项,那么执行时效将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上一任并未承担抚养责任的配偶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具体的抚养费金额与支付期限应由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诉诸于法院进行裁定。法律明确规定,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有为子女供养必需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以确保其在健康成长过程中的各项需求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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