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能中止履行合同
关于能够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况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倘若对方的业务运作陷入极为严重的困境;
其次,假如对方在履约过程中失去诚信,甚至出现转移资产等不法行为;
再者,若对方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
阐明中止履行的意蕴:
在合同运行过程中,如有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为防止合同无法达成带来的系列损失,另一方可通过暂时停滞履行双方签署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自身权益,此即被称为“合同履行中的中止”。
这个概念意味着只是对履行合同进行暂停处理或是延缓执行,但双方依然负有履行相应责任的义务;
当后支付方能提供充足的担保时,应当继续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换言之,行使中止履行权便是享有先履行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涉及到的实际事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起开始生效的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对于须优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行为某一样或者数样的,即可行使中止履行的权利:
首先,如对方的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其次,如对方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再者,若对方严重损害了商业信誉;
最后,还有可能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此情况下,如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将承担因违反合同条款产生的违约责任。
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的两个条件分别为: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应已存在书面形式,以证明后履行者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失去了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第二,适用中止履行须要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首先,如合同另一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其次,有证据显示对方出现了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
再次,若对方严重损害了商业信誉;
最后,假设对方具有丧失或许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可能性。
总而言之,行使中止履行需要满足前述两个必要条件,以及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或几种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其中一方处于无法继续履行其义务或者面临着与合同相违背的行为(例如,恶意转移财产),或者由于某些原因而失去了履行合同的能力,那么该方可以选择暂时停止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被称之为“中止履行”,它是民法典所赋予的一种特殊权利——不安抗辩权的具体表现。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经营状况恶化、恶意转移财产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他们有权援引“中止履行”的条款。然而,要实施该项权力,需要确保合同中详细描述了后履行义务方所遇到的难以解决的困难,同时也需要证实对方确实存在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够提供对已方有利的实际证据,那么未履行证据的一方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为了有效地行使“中止履行”的权力,必须提交书面证据,以及证明对方确实存在不良行为或支付债务的风险。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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