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时效已过,是否仍可提起官司
此种时效性期自权利持有者意识到或本应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以及义务承担方之行为的当日起进行计算。
然而,倘若权利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则由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者的要求对此作出延期决定。
虽然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原则上仍会予以受理审理,但以下几类案件则不受诉讼实效之限制:
1、对于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阻碍行动、清除潜在风险等方面;
2、针对不动产业权所有人和经登记的动产产权持有者所提出的返还财产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诉讼时效3年和20年有何区别
民事诉讼时效三年与二十年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之处:
首先,它们所适用的时效期限不尽相同;
其次,各自的起算时间亦有差别;
最后,对于时效能否被中断这一问题的答案,两者亦有所区别。所谓“民事诉讼时效三年”,系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统一规定,适用于法律未对特定诉讼时效做出特别规定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限。而“二十年”则是指在各类民事权利受到保护的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最长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期限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通常而言,民事诉讼的有效期设定在三年之内,并自权利人明确意识到其权益受损以及义务人开始实施相应行为之时起计算。然而,若超过二十年,那么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诉讼时效。即便诉讼时效已经过期,法院仍然会接受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涉及侵权行为的停止、财产的返还、抚养和赡养请求等,以及法律明文规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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