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看守所最短几天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当公安部门依法对被羁押之人做出拘留决定之后,若其认为有必要对相关人士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阅与审批的申请。若是在特定条件之下,如案件状况复杂或嫌疑人行动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等,提出审查与审批的期限可酌情顺延至一至四个工作日。至于那些流窜作案、连续犯案以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分子,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阅与审批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审阅与审批申请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就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明确决定。因此,在刑事拘留的过程中,看守所内的拘留时间最长可达三十天,而实际拘留时长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程序的推进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看守所多久定案
一般的被羁押者们在看守所以待的时长约为五到六个月,然而具体的判刑日期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法律程序的进行情况。
另外的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在判决之前在看守所度过更久的时间。关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主要分为三个关键的阶段:
(1)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正常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期通常为两个月,但如遇特殊情况则需经过审批方可延长。
(2)随后进入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这个期间的期限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这一期限可以适度延长半个月。但是在此过程中,还有可能出现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机会,每次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3)最终由人民法院对这些公诉案件进行审判,一般来说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第二个月之内宣布判决结果,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其他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个月的审限;若仍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还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详细规定,涉及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若未来伴随逮捕请求,则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检察机构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特殊情形下,该期限可适当延长至最多不超过三十个自然日。待检察机构收到相关申请及证据材料后,须在七日内就是否批准逮捕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据此,刑事拘留的总时间上限为累计三十个日历天数,具体时限长短将视案件实际情况以及法律程序推进状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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