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交警不用划分责任吗
依照我国刑法典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的明文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构建并不取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程度高低。这项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若在公路上驾车行驶过程中,出现了例如疯狂飚车、酗酒驾驶、超载或超速严重以及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情况下,应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在交警处理相关的危险驾驶案件时,并无需对事故责任进行详细区分确认,而是直接根据这些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来决定是否启动刑事侦查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并非以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大小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公共道路上实施了诸如飙车、醉酒驾车、严重超载或超速行驶、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便可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刑事追责。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无需深入探究事故责任的归属问题,而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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