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合同应如何合法解除
如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同协议,或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明文规定的、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劳动者也同样有权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在此过程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如果出现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条款相关规定约束的情况(例如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用工单位就有权将劳动者退返给劳务派遣单位,而劳务派遣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在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签该合同,那么,我们将会向您提供相应的赔偿。假如在劳务派遣协议结束之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因各种原因而被退回,我们也会积极协助并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如果派遣至新岗位时能够保持原先或有所提升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待遇,但是被派遣的劳动者对此表示异议,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利解除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我们也会依照法律法规,为每位被派遣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是按照每名员工所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来进行计算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将按照一年来计算;而如果不满六个月的话,则需要给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机构达成共识或者遭受重大利益损失的情形之下,享有法定的解除合约的权利。若被派遣的劳动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二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用工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将该劳动者退还给派遣机构,在此种情况下,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可以决定终止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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