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人所委托的各项事务过程中,不幸导致委托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则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首先是在办理有偿委托事宜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存在过错而对委托人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
其次是在签署无偿合同当中,恶意或者因为重大疏忽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最后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形就是滥用职权或者越权行使职责从而致使委托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中对委托工作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1.在进行任何授权行为之前,必须先行获取委托证明文件;
2.在行使授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授权范围,设定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3.在所有的授权行动中,都必须使用代理人的名义来设立权利和义务。
而在授权过程中的基本依据是目标责任,因此必须根据责任人所承受的目标责任大小,给予适当的权力。
同时,也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相近原则。此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
首先,我们应当直接向下属授权,避免越级授权;
其次,我们应当将权力授予那些最接近于做出目标决策以及执行任务的人员,以便在出现问题时,他们可以迅速地做出应对措施。
2.授要原则。这意味着我们应当将下属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所需要的、较为关键的权力授予他们,这些权力能够有效地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3.明责授权。在授权的同时,我们还需明确其职责,让下属清楚了解自身的责任范围以及权限范围。
4.动态原则。由于下属所处的环境条件、目标责任以及时间等因素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授予他们不同的权力。贯彻这个原则,就是要求我们从实际需求出发进行授权,具体实施方式可以参考。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当受托人在履行委托职责的过程中出现自身的过失(适用于有偿委托的情况下,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恶意违法或者疏忽大意(对于无偿合同而言,则表现为产生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等不当行为,从而给委托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害时,他们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所述的三种情形,都有可能使得委托人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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