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当涉及到危险驾驶行为的赔偿问题时,寻常情况下都需要考虑到民事赔偿责任。若危险驾驶行为对其他人造成了人身受伤或者财物损害的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驾驶者必须承担起侵权责任,向受害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具体的赔偿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则需根据实际损失状况、责任轻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加以解决。倘若危险驾驶行为还同时触犯了其他类型的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那么赔偿问题便有可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得到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阐述,如驾驶者在危险驾驶过程中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以及支付方式需要全面考虑到损失状况与责任程度,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当此类行为涉及到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等涉嫌犯罪情况时,赔偿事宜亦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部分——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予以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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