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况,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的情况等等。针对诈骗案件中的主犯,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若主犯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威胁,则根据相关法规,主犯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倘若主犯所犯罪行严重,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处罚,且存在社会危害性,那么其可能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诈骗案主犯能取保候审吗
该人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
首先,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均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性取保候审:第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罚金、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第二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第三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最后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尚未办理完毕,因此需要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取保候审制度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刑罚或者虽然有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是并未对社会产生较大危害性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在涉及到诈骗犯罪案件中的首要犯罪嫌疑人能否准许获得取保候审这一问题上,其实际成否取决于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以及可能应承担的潜在刑期长短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该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所涉刑罚较为严厉,并且对社会造成了较大危害,那么就很可能无法满足申请取保候审的相应条件。而关于取保候审之具体事项的决断权归属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三大机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他们将会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评估,以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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