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要件都有什么
关于抢劫罪的主观层面因素,主要包含了直接故意这一特殊心理状态。
这就意味着罪犯清晰地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针对公私财产进行的偷盗行为,且对此持有积极追求或是放任的态度;
与此同时,罪犯也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明确意图。
具体而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所明确规定,抢劫罪的成立不仅仅只是设定客观上的犯罪行为,例如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以其他方式获取财务等,更重要的是,行为人必须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
若罪犯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即便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满足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被认定为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在抢劫罪中,其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维度上:
首先,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意愿上必须明确表现出直接的故意,且这种故意必须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的明确意图;
其次,如果行为人仅是对自身已被盗窃、欺诈或因赌博而失去的财务进行抢夺,那么便无法证明其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企图和目的,也就不能构成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在选择财产犯罪中,抢劫罪特别强调了犯罪人从心理上对蓄意以及非法占有财物的直接理解与认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罪者须明确知晓其行为的性质是偷窃行为,并且带有强烈的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的动机。即便行为在客观上完全满足了抢劫罪的所有要件,如果犯罪人缺乏主观上的此类想法和意图,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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