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明文规定,若某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然而却在执行过程中违反相应规则且行为恶劣者,可依法对其实施逮捕。
这就意味着,即便已经取得取保候审资格,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行为表现出他们可能对社会产生进一步威胁,抑或是触犯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法院或检察院仍有权决定对其采取更严格的拘禁措施——刑拘。
因此,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绝对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仍有可能面临再次被批捕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了还要进看守所吗
1、存在着这种可能性。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警方需要进行逮捕,那么就可以先对其采取拘留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并未表明该案已经告一段落,只要犯罪嫌疑人具备逮捕所需的条件,便仍有可能被捕。
2、具体而言,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嫌疑人将面临拘留和逮捕的风险:
(一)他们有可能继续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二)存在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质性危险;
(三)可能会销毁、篡改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典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不但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获得保释之后,如果他们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并且具备严重性质的话,法院和检察院仍然有权利依据法律对他们采取逮捕措施。这个规定就明确告诉我们,虽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保释期间可以享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权利,但是并不能够保证这是绝对自由的。如果他们误入歧途,违反了保释条款的内容,甚至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的话,那么他们仍然有可能会重回监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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