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罪属于什么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任何形式的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都将被判定为犯罪,并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需要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而对于情节极其恶劣者,则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并同时没收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妇女罪是否包容猥亵
不可容忍。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包含关系,它们是两类各自独立明确的罪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定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款之中,并未对在犯下此罪的过程中同时发生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等加重情节做出相应的规定。假设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等相关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恶劣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综合考虑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在我们国家,拐卖人口是被严令禁止且属于刑事犯罪的行为领域之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论涉及到何种形式或规模的拐卖妇女及孩童事件,均会被认定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为此类当事人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从五年至最高刑事拘留十年不等的监禁处罚,以及相匹配的罚金缴纳义务;若情节特别严重者,不但可能被判处在十年以上长期监禁,甚至有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并且在判罚过程中还有可能被强制征收罚金或者实施没收个人财产的决定。进一步来说,对那些犯罪行为极其严重、恶性程度极高的罪犯,他们极有可能面临最严厉的判决——死刑,并且在此基础上,其所有的财产也同样将受到全面的打击与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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