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指出,若公安机关在对此类案件进行侦查完毕后,应依法撰写起诉意见书并将其提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裁决。
这就意味着,即便犯罪嫌疑人正处于刑事拘留阶段,只要案件已完成全部侦查工作,公安机关便有义务将此案移交至检察院,同时也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通报案件的移送情况。
因此,在刑事拘留其间的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被提起公诉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明文规定,一旦经过公安机关对相关案件完成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则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拟制起诉意见书,并且向同级别人民检察院申报审查和作出最终裁判的权利。由此可见,即使是那些暂时被拘留在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们,只要案件的所有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圆满结束,公安机关就有责任将该案件移交到当地检察院进行后续处理,并且必须向嫌疑人及其聘请的辩护律师详细陈述案件的移交情况。至此,在整个刑事拘留期间的犯罪嫌疑人都拥有着被检察官指控涉嫌刑事罪行而面临公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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