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被拘留者是可以见到家人亲友的。
对于实施行政拘留以及司法拘留行为的被执行者而言,他们的亲属朋友可通过提前预约的方式,凭借相应的合法身份证明前往相关拘留场所进行探访。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探访仅限于在法定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若涉事人员情节较为严重,已触及刑事法律门槛,被强制执行刑事拘留时,其有权获准与自己的辩护律师见面,并且在拘禁期间,只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以及公诉机关的同意,便可以与其近亲属取得书信联系以及面录交谈等权力。
同时,其辩护律师亦有权利在拘禁期间与该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会面和通讯交流。
除此之外,其他辩护人只要获取了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授权,同样也享有与该名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会面和通讯交流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拘留期间能取保候审吗
当个人遭遇到拘留之灾后,仍有可能通过取保候审这一途径得以缓解关押压力。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自案件当事人首次遭受刑事拘留之日起直至法律判决生效之时,均有权向司法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在当事人处于拘留状态时,同样可以启动取保候审程序。通常情况下,此项事务会交由当事人所委托的专业律师负责处理,而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亦具备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资格。
然而,最终能否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则需视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条件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执行拘留期间,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司法拘留的受案人员的亲友,皆有权利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约定进行探访,且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作为凭证支持;而对于被判定为刑事拘留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享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在经过调查部门和检察院审批通过后,与其近亲属进行书信往来或者面对面交谈。所有的被告人都有资格同自己的辩护律师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而其他的辩护律则需要在得到法院和检察院审核同意之后方可行使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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