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释放时间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数期届满之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释放当事人、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这就意味着,只要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通常情况下为30天)届满,并且在无其他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无法继续实施拘留,那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应得到释放。
因此,在刑事拘留程序中,被释放的时间应当是拘留期限的自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指出,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之时,应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依法释放、解除保释、解除监管或者调整相关措施。换言之,若已对某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了最长30日的刑罚且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继续扣押其人身自由,那么就必须将其予以释放。值得一提的是,释放的具体日期应当是拘留所规定的拘留期限(即30日内)截止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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