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家有什么要求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裁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遵循以下规则: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境,脱离所居住城市或乡村;
其次,如其居所、职业以及联系人信息有所变更,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并报告给执行机构;
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禁止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
限制从事特定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缴至执行机构保管。
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各款规定,已缴付保证金的,则将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在哪个部门签字
若人民法院具有作出取保候审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实际执行中,取保候审事宜通常会涉及到法院及公安机关双方的签字确认。相反,若是由检察院作为有权机构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相应的责任会落在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身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获准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或被告务必遵循以下必要之义务:不得私自离境离开其在当地居所,若需要更改住处地址或联系电话等信息时,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负责的行政机构进行备案通报;按照相关规定有义务配合并接受传讯的召集;不得对证人施加干扰影响;以及严禁刻意破坏犯罪现场的各种证据。同时,在特别需要之时,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部门有权针对具体案情增设相应的附加条款限制,例如禁止其进入特定区域或是与特定人士保持联系等。凡未依规行事而引起的后果,可能会受到诸如保证金被国家依法没收、缴纳一定金额的额外保证金、寻找担保人代替履行义务或选择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性措施来加以处理。对于情节较为恶劣的违规行为者,可能面临的惩处将包括拘留等待正式逮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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