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刑事拘留不移交检察院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通常为三天)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因此,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在此种情况下,刑事拘留程序将无法进入到检察院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嫌疑人进行拘留之后,如果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应当在三日以内提交申请书交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之下,例如案情涉及到严重犯罪活动展开时,则可以将审查期限延长至30天。当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后,必须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未能批准逮捕请求,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嫌疑人,并且要将此情况通知给检察机关。在此种情况下,拘留程序便不会再进入到检察机关的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