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多项条款,包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指出,对于危险驾驶这类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设定在拘役阶段,期限范围通常介于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具体的判决结果则要按照具体案情的发展脉络,比如在追赶行驶过程中的问题严重性、醉酒状态的程度、超载或者超速的情况轻重以及是否危及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机动车拥有者或者管理者对此类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那么理应依据相同的法律条款进行严惩。
同时,如果该种违法行为同时还涉及到了其他刑事犯罪,将会依照行政处罚相对更为严厉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对于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其量刑标准通常为一至六个月的拘役徒刑。然而,实际量刑时还需进一步考虑各方面具体情况,如是否存在追逐竞赛行为、饮酒浓度与时间情况、车辆超载超速状况以及对公共安全带来的潜在威胁等等。倘若行为人的行为涉及到交通肇事,那么主办者或者负责人也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另外,若是该罪行同时触犯了其他刑事案件,则应当依据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予以定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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